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云南省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由全省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项目管理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行业提供各种服务,促进云南省项目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云南大学科学馆6楼605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探讨我省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建议。
(二) 受政府委托制订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 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四) 为更多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的项目管理培训与咨询服务。
(五) 推动协会内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推动我省项目管理事业的发展。
(六) 广泛调查、收集、整理国内外项目管理的基础资料,开展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工作,组织业务咨询,举办技术经济、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交流。
(七) 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项目管理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是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事业单位、个人,承认协会章程,交纳会费,经自愿申请,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取得协会出版的刊物和各种信息资料;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并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五)及时地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稿件和统计资料等;
(六)维护和增进同行业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六)协会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并分别挂靠在相应有关单位,其工作人员均由理事会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以每年常务理事单位缴纳3000元,理事单位缴纳2500元,单位会员缴纳2000元,个人会员1000元为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